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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抱怨專區] 比(kek仔)昆左個叫 板前﹡軒° 嘰ac 我爸爸已打左比佢個大陸哩媽媽^3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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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11-6-2008 23:32:20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昆我個 板前﹡軒° 我就去報警 我影晒相^3^ 仲有埋你電話
到時影衰你牙爸牙媽昨-3-



[ 本帖最後由 小影sS 於 14-6-2008 10:40 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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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發表於 11-6-2008 23:41:49 | 只看該作者
支持!! 你單講佢唔驚, 行動最實際!!


最高刑罰監禁五年 !!
加埋條法例比埋你地睇先:
章: 200 標題: 刑事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:
條: 161 條文標題: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版本日期: 30/06/1997

(1)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─
(a) 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c)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或
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
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(2) 就第(1)款而言,“獲益”(gain) 及“損失”(loss)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
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,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;而且─
(a) “獲益”(gain)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,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;及
(b) “損失”(loss)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,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

[ 本帖最後由 *小忍* 於 11-6-2008 23:44 編輯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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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#
發表於 12-6-2008 10:33:03 | 只看該作者
呢d人唔報警唔驚架...
你由得佢只會愈來愈多人被呃!!!

快報警啦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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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#
發表於 12-6-2008 11:46:47 | 只看該作者
你而家去刻去報啦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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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發表於 12-6-2008 12:18:49 | 只看該作者
得把口係冇用既^o^
報警最實際^o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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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 樓主| 發表於 12-6-2008 16:27:48 | 只看該作者
我牙媽話聽日陪我去報警  
佢話死左要拎番d錢-.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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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發表於 12-6-2008 16:34:49 | 只看該作者
有志氣有志氣=)
大把人支持你放心^o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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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發表於 12-6-2008 17:54:26 | 只看該作者
小影好波,
幾時收返個ac同我玩 [[bao_36]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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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 樓主| 發表於 12-6-2008 18:15:12 | 只看該作者
岩岩打左比條傻仔  佢喂左一聲  我話我報警喇 佢就cut左電話
我牙爸話有埋家電可以話系冇得走雞=_________='
10成把握有得拎番D野><' 仲有大把律師朋友-333-
佢吾死一世7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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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#
發表於 12-6-2008 20:15:28 | 只看該作者

回復 9# 的帖子

好野^^ 睇下幾時係報紙睇到昆狗個樣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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